湖南省公務員考試政審條例是關于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情況。
政審時關注考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發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存在反對國家行為活動;
2.進入非法組織;
3.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5.貪污、行賄、受賄,謀取私利,違反紀律,浪費資財;濫用職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7.存在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行為活動;
8.觸犯刑律;勞動教養;
9.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
10.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
11.近三年內有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
12.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后不滿五年等有其他違法違紀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其他情形。
對湖南公務員的考核主要是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進行考核。考核程序包括自我總結和述職;領導對被考核人員進行考評;單位機關進行公示;機關負責人確定考核等級;通知被考核人員并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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