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定,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國務院總理:一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級至三級等等。
一、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級至三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級至四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七級至五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八級至六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級至七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十一級至八級;
9.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十二級至九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十三級至九級;
11.科員:十四級至九級;
12.辦事員:十五級至十級。
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1.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于正廳局級)
2.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3.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于正縣處級)
4.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5.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于正鄉科級)
6.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7.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相當于正村股級)
8.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三、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
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四、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
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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