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可以報考公務員
殘疾人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但需要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殘疾人專項招錄要求
身體殘疾者可以報考殘疾人專項的招錄職位,具體報考要求及條件可在殘疾人專項招錄報名系統中查看《關于殘疾人專項招錄職位報考身體條件的說明》。
省級和國家公務員考試條件
公務員分為省級和國家級考試。具體的報考條件可在參加殘疾人專項招考的網站上查看崗位的報考條件和要求。
近年來,北京、天津、江蘇、湖北、廣東、福建、陜西、山西、吉林、河南、重慶、甘肅等地明確要求建立崗位預留制度,面向殘疾人定向招錄。但總體來說,殘疾人報考的崗位相對較少。
殘疾人考公務員的具體要求
首先,了解自身殘疾等級。報考條件中要求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如果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將無法滿足報考要求。
其次,根據公告要求,計劃錄用人數與交費人數比例一般應達到1:3方可開考。面向殘疾人招錄職位可以按實際交費人數開考。這意味著公務員考試不限制殘疾人報考。但如果沒有特定面向殘疾人招錄的職位,建議向招考單位咨詢,以確定自身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最后,了解公務員錄用體檢的特殊標準。需要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要求。
公務員專崗招錄殘疾人 具有促進公平就業導向意義
近期,江蘇、山東等地公務員省考招錄也已陸續啟動。
1. 公務員專崗招錄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機會
國家黨政機關面向殘疾人定向設置公考招錄職位,為殘疾人提供更多就業機會。
2. 公務員專崗招錄釋放增加殘疾人就業意愿的信號
公務員專崗招錄殘疾人的舉措向社會釋放了強烈的信號,促進了殘疾人就業的公平和權利。
3. 法律規定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保障
《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殘疾人就業進行統籌規劃,用人單位不得歧視殘疾人。
4. 具備正常履職條件的殘疾人享有公務員報考權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殘疾人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能夠滿足正常履職需求,具備其他必要條件,就享有報考公務員的權利。
5. 公務員專崗招錄滿足殘疾人多元就業需求
公務員專崗招錄面向殘疾人的舉措滿足了殘疾人的多元就業需求,體現了落實法律要求的行動力。
6. 優惠政策減輕殘疾人考公負擔和競爭壓力
一些地方制定了殘疾人專項政策,如免收考試費、降低開考比例、定向報考等,減輕了殘疾人的考公負擔和競爭壓力。
7. 仍存在不公平對待殘疾人的現象
盡管相關法律已頒行多年,但仍存在不公平對待殘疾人的現象,殘疾人在求職過程中面臨更高門檻和更多壁壘,就業機會較少。